English

受贿私放在押人员判刑18年

2000-1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实习生 车富川 我有话说

本报讯北京市某公安分局一预审员见钱眼开,在收受巨额贿赂之后,竟然私自释放了在押人员。日前,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,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受贿干警靳建明有期徒刑18年。

据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介绍,1999年11月8日,参与贩毒的宋杰被警方抓获。在审讯中,办案人员发现了公安干警靳建明徇私枉法犯罪的线索,迅速将此案移送到市检二分院。二分院法纪检察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,三次赶赴新疆,经过6个多月的艰苦调查,终于查实了这起涉及受贿私放在押人员的重大案件。

据调查,1990年12月因犯诈骗罪、抢劫罪的宋杰被判处无期徒刑,在新疆劳改场所服刑。1994年2月宋杰从服刑场所脱逃,回到北京,住在其姐宋如敏家中。在逃的宋杰不仅吸毒还参与贩毒,1998年6月11日被公安某分局再次抓获。可就在该分局预审员靳建明在承办此案过程中,宋的姐姐托人找到靳建明,送给靳巨额钱款,请他高抬贵手放了宋杰。在金钱的诱惑下,预审员靳建明动心了。靳找来两个与其有旧交的新疆人,假冒新疆劳改农场人员,以宋杰是从新疆跑出来的,应带回新疆处理为由,将宋杰带出了监狱,然后就私自释放。

日前,法院判决靳建明犯受贿罪、私放在押犯人罪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;宋如敏犯窝藏罪、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8年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